(2015)源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刚喜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296号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你与于刚喜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源民四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朱国平存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二、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审判员 金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