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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立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81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高剑飞,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薛立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立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薛立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7596.47元执行款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8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郑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