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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丽云与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云,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陈丽云,女,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人苏燕,女,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云和被执行人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丽云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丽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