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陶瑞锋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瑞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18号罪犯陶瑞锋,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陶瑞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院于2004年5月25日以(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1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5月3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辽刑执字第9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9月6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20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陶瑞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陶瑞锋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瑞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瑞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