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申洪东诉被告高方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793号原告申洪东,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仡佬族。被告高方怀,男,1982年7月9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洪东诉被告高方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洪东承担。审判员 杨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