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邵国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邵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04-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邵国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国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账号:XX)存款47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文书记员 王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