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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邵国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邵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04-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邵国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国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账号:XX)存款47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文书记员  王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