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黄法执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廖国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第19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廖国权,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关于廖国权犯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廖国权应缴纳罚金1000元。由于廖国权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5年1月30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廖国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国权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廖国权名下有和其母亲和哥哥共有产权的壹套房屋,此房是和其母亲的生活所必需的住房,不能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国权有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前往被被执行人廖国权住所地的搜查,也未能搜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廖国权在广州市辖区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廖国权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廖国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第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毅斌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