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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郑芳英诉被告张静、滕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英,张静,滕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郑芳英,女。委托代理人满家珍(系原告公婆),女。被告张静,女。被告滕林丽(曾用名滕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英与被告张静、滕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芳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芳英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静、滕林丽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芳英撤回对被告张静、滕林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郑芳英负担。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滕思雅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