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郑芳英诉被告张静、滕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英,张静,滕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郑芳英,女。委托代理人满家珍(系原告公婆),女。被告张静,女。被告滕林丽(曾用名滕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英与被告张静、滕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芳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芳英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静、滕林丽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芳英撤回对被告张静、滕林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郑芳英负担。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滕思雅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