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李贤琼,徐启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李贤琼,徐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7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负责人陈开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伟,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黄海波,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开县。系该行职工。被告李贤琼,女,汉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徐启伦,男,汉族,1933年5月1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李贤琼、徐启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攀人民陪审员 杨宏权人民陪审员 左素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