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麻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麻民初字第49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黄忠强(又名陶忠强),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彭某乙,男,汉族,住龙川县。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新宁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天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7月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恋爱,2004年4月16日在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2004年4月生育了长子彭某丙,2007年9月生育了次子彭某丁。2011年间,被告两兄弟各自分得屋基一块,原、被告便在分到的屋基兴建了一栋水泥楼房(先建一层),在2013年再加建一层半,变成现在的二层半房屋,并添置了一些家电、家私,建房资金绝大部分都是由原告筹集资金投资的。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共同财产。既无债权,也无债务。由于恋爱时间短,在没有互相了解对方情况下便同居怀孕既成事实,草率结婚,婚后随着时间推移,矛盾逐渐地暴露出来,因性格不合,爱好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又因家庭琐事,被告暴力殴打原告。被告生性多疑,对原告外出打工,挣钱维持生计内心不满,颇有微词。造成夫妻感情日益淡薄,逐渐破裂。又在2015年农历四月初二这天,因儿子生日,原告要带着两个儿子出街去吃饭,庆祝小孩生日,将气氖搞得快乐一点,但被告不准许,恶狠狠地说:“你敢带两个小孩出去,我就打断你的腿”,结果引起争吵,被告再次施行家庭暴力,毒打原告身上多处损伤,青一块,紫一块,痛苦难受。原告曾经通过派出所出介召信到县公安局法医验伤鉴定。被告曾多次声称:“你可以离婚滚蛋,小孩和房屋不给你,你只身离开就可以了。”因此这样凶狠,这样狠毒,这样断情绝义之人,原告无法再度留恋,无法再凑合下去。感情已经破裂,荡然无存。为早日结束这痛苦的婚姻,原告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彭某丙由被告抚养,彭某丁由原告抚养;3、婚姻存续期间兴建的二层半水泥楼房平均分割(原、被告各人一层);4、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开庭缺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恋爱,2004年4月16日在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2004年4月生育了长子彭某丙,2007年9月生育了次子彭某丁。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和睦相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并生育两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从有利于家庭和睦考虑,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亮???????????????????????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叶东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