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姜大旺、祝小红与柴飞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大旺,祝小红,柴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姜大旺,居民。申请执行人祝小红,居民。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水荣。被执行人柴飞龙。姜大旺、祝小红与柴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大旺、祝小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柴飞龙归还申请人为其代偿的欠款326013.9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飞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姜大旺、祝小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27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