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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白志坚与钟泽林、覃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坚,钟泽林,覃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白志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凌剑,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锦,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泽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覃凤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白志坚与被告钟泽林、覃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志坚的委托代理人凌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泽林、覃凤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钟泽林由于资金问题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海兴支行账户向被告钟泽林农业银行账户转账汇入借款15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于当日出具《借款借据》,并注明借款期限为15天。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被告覃凤珍为被告钟泽林配偶,本案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覃凤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钟泽林向原告清偿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月31日为3278元);2.被告覃凤珍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钟泽林、覃凤珍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钟泽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覃凤珍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转账交易成功打印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被告钟泽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钟泽林转账15万元,被告钟泽林附上收款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并亲笔签名确认网银转账交易记录。3.《借款收据》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钟泽林于2014年10月10日实际收到原告转账15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借款期限为15天。4.借记卡-卡资料查询、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借记卡于2014年10月10日转出借款15万元,本案借款的履行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钟泽林、覃凤珍未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0月10日,原告通过账号向被告钟泽林账号转账15万元,同日,被告钟泽林出具《借款借据》称收到白志坚代钟泽林转入款项15万元,写明“期限15天”,钟泽林在收款人处签名摁指模,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2015年2月11日查询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显示,被告钟泽林与被告覃凤珍于1991年11月27日在顺德县陈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钟泽林存在借款的合意,借款已经实际交付,且被告钟泽林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借款15万元予被告钟泽林予以采信;根据《借款收据》,被告应于2014年10月26日前归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予原告,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主张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覃凤珍与被告钟泽林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覃凤珍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覃凤珍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被告钟泽林、覃凤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泽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白志坚。二、被告覃凤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36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卓新人民陪审员  武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植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