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银、何长路与四川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440号原告唐银。原告何长路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泳梅。被告李春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银、何长路诉被告四川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明原告告唐银、何长路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先平人民陪审员 肖惠平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