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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银、何长路与四川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440号原告唐银。原告何长路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泳梅。被告李春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银、何长路诉被告四川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明原告告唐银、何长路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先平人民陪审员  肖惠平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