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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明军与陈爱民、李喜妹、陈诚及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明军,陈爱民,李喜妹,陈诚,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明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妹,系陈爱民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诚。原审第三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妹。上诉人宋明军因与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陈诚及原审第三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明军上诉称:1、被上诉人李喜妹、原审第三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管辖异议时,向法院提交了租房合同、物业及社区的证明,拟证明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因工作需要已于2012年9月租住株洲市荷塘区至今。为查明事实真相,经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派人前往株洲市被上诉人居住的社区和物业调查核实,经调查两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株洲市荷塘区;2、两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邵阳市双清区,且被上诉人李喜妹一直在邵阳市经商,每年均在邵阳市大祥区税务机关纳税。综上,两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株洲市荷塘区,原审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李喜妹、原审第三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株洲市荷塘区?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李喜妹以及原审第三人株洲荣御典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777号3-2122房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4月13日株洲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域半岛管理处和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以及交纳租赁房屋电费、物业费发票等证据。对以上证据,经上诉人宋明军申请,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居住的小区即株洲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域半岛管理处开具证明的工作人员黄彬、冯娟调查核实时,她们均证实不认识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证明》是按照一期管理人员的要求开具的,她们不能确定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自2012年9月至今租住在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777号3-2122房。2015年4月16日,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社区居委会向原审法院又出具了《关于2015年4月13日,对我野鸭冲社区所出具的证明的说明》,该《说明》证实其社区2015年4月13日出具的《证明》是根据株洲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域半岛管理处开具的《证明》而出具的,其社区的工作人员不认识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因此,2015年4月13日株洲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域半岛管理处和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的经常居住地在株洲市荷塘区的证据,交纳租赁房屋的电费发票也没有写明是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所交,交纳物业费发票虽写明是陈爱民所交,但该费用均由公司报销,不排除租赁的房屋系为公司所租,现仅凭房屋租赁合同要认定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的经常居住地在株洲市荷塘区依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的经常居住地在株洲市荷塘区,并裁定将本院移送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宋明军上诉提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上诉人陈爱民、李喜妹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