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534。委托代理人:史一鸣,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吟,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明,上诉人陈君栋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君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君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