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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叶金全欠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叶金全,男。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叶金全欠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法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金全公告送达了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金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