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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康明明与被告李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668号原告:康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智辉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6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某某负担325.5元。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鱼智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