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江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江道学,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王小红,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江道学,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90186223-0。负责人程杰,经理。被告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组织机构代码55644493-4。负责人钟仕均,经理。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组织机构代码0549037-3。负责人张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波,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小红与被告江道学、被告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小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江道学、被告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四川万联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红负担。审判员 黄连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泽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