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张皓。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苏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我和被告于2002年底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现在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苏某书面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我不支付抚养费。双方无个人财产、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刘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应支付的孩子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孩子刘某乙抚养问题,现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因此应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苏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刘某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国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