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东与刘某来、刘某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东,刘某来,刘某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刘某东,男。委托代理人:翟公宏,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来,男。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珍,女。委托代理人:张清明,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刘金东与被告刘长来、刘长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公宏,被告刘长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刘长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清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东诉称:原、被告均系刘长山的亲属,原告与刘长山系叔侄关系,被告与刘长山系兄妹关系,刘长山无配偶及子女。自1999年起刘长山即由原告与被告刘长来扶养。2014年10月19日16时许,刘长山因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双方共同殡葬了刘长山。后肇事方共赔偿420000元,二被告将该赔偿款据为己有,原告多次找原告协商分享未果。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应得份额1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长来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应分得死亡赔偿金份额,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长珍辩称:本案系单纯的遗产分割纠纷,原告不具有继承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金东系刘长山的侄子,被告刘长来、刘长珍系刘长山的弟弟、妹妹。死者刘长山父母均已过世且无妻子、儿女。2014年10月19日16时许,王祥林驾驶车牌号码为鲁L×××××/鲁L×××××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在莒县山东路107号灯杆处倒车时致使刘长山死亡。经莒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刘长来、刘长珍与王祥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达成一致,约定王祥林赔偿刘长来、刘长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上述款项已由王祥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共同支付给被告刘长来。原告刘金东于2015年1月14日以对刘长山进行了扶养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1999年12月23日,原告刘金东之父刘长松(已故)与被告刘长来就刘长山的扶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刘金东耕种刘长山的口粮田并每年给付刘长山小麦500斤,刘长来负责刘长山的日常生活料理等。原告刘金东耕种刘长山的口粮田一段时间后,即不再耕种,但亦对刘长山的生前生活进行了一定的照顾和扶养。另外,为刘长山办理丧葬事宜、上坟所支出的殡葬费用共计10340元,由原告刘金东分摊2585元,被告刘长来分摊5170元,另2585元由案外人刘金宏(系原告刘金东弟弟)分摊。被告刘长珍在庭审中表示其经常探望刘长山并负责日常生活的料理、洗刷,要求分割涉案款项。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刘长珍行使法律释明权时,被告刘长珍明确表示其将另行向被告刘长来主张权利,不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常住户口登记表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应当认定。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财产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抚慰补偿,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刘长山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已去世,原告刘金东作为刘长山的侄子,曾供给刘长山粮食并对刘长山的日常生活进行了一定的照顾,且在刘长山死后,原告刘金东分摊了部分丧葬费用,尽到了一定的赡养扶助义务,根据公序良俗原理,其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酌定原告刘金东分得赔偿款中的12万元为宜。综上,对原告刘金东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关于原告刘金东无继承权,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金东赔偿款应得份额12万元;二、驳回原告刘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刘金东负担660元,被告刘长来负担2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传霞代理审判员 阚明贞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