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碑亭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国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碑亭子村村民委员会,陈国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碑亭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碑亭子村村民委员),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碑亭子村。法定代表人郭河,职务村主任。被告陈国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碑亭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国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广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管思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