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三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三初字第130号原告冯某某,女,1982年4月4日生。被告齐某某,男,1984年7月16日生。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