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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永利与朱澄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利,朱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259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利。被执行人朱澄。朱永利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22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继承李秀珍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份额。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朱永利、朱澄所有,其中朱永利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朱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