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顺义申请樊德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获执字第724号樊德将:你(单位)与樊顺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顺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樊顺义支付赡养费8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获嘉支行营业部;户名:获嘉县人民法院诉讼款;帐号:401101040012933;承办人:马利;电话:45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