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亚林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亚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50号罪犯郑亚林,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亚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九千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高刑复字第5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亚林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21.4分。2015年4月20日缴纳赔偿款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亚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