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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严雪娣与湖州南浔宝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州泰安装璜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严雪娣,湖州南浔宝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州泰安装璜有限公司,周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严雪娣。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宝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周泉明。被执行人:湖州泰安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周泉明。被执行人:周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雪娣为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宝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州泰安装璜有限公司、周泉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606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526731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606号终结执行。���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