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武汉建荣商贸有限公司诉张蔚明、武汉为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43号原告武汉建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特9号。法定代表人郑树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先虎,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被告张蔚明,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被告武汉为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新墩二村特9号。法定代表人张蔚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建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蔚明、武汉为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建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建荣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谢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