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潞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潞城市宏诚运业有限公司诉王红卫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宏诚运业有限公司,王红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潞城市宏诚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玉霞,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庆芳,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红卫,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潞城市宏诚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潞城市宏诚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宏诚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潞城市宏诚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申海鸥人民陪审员  王严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