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义秋诉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秋,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朱义秋,女。被告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法定代表人梁志辉,系该社区委员会主任。原告朱义秋与被告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义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义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义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义秋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