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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波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317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波。关于执行刘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波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宗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