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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陈会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陈会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318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1004、1005室,组织机构代码76150245-1。负责人冯泉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宁,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俊颖,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会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会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