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继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继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延伊,该公司物流公司二分公司科长。被执行人张继宗,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宜阳县赵堡乡马河村村民,住该村栗树岭组。申请执行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老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继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继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5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张继宗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