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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22号原告:尹某,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程炜,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熊某,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合肥市第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病退干部,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费永庆,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