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静丽与钱英晔、奚亚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静丽,钱英晔,奚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钱静丽。被执行人:钱英晔。被执行人:奚亚芳。钱静丽与钱英晔、奚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钱英晔、奚亚芳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钱静丽于2015年5月12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英晔、奚亚芳于2015年7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钱静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