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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庆旺、郑建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D区306室。法定代表人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容、高超,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郑庆旺,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郑建琳,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庆旺、郑建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梁肖飞人民陪审员张力人民陪审员叶树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高仁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