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知民辖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陶真群与被上诉人林金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真群,林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真群,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谢辉、高华,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秀,女,汉族,1980年4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羌晓莉、周捷,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机法院原审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126号上诉请求及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网络销售侵权纠纷,上诉人作为淘宝卖家,面对全国各地的客户,而被上诉人林金秀故意将南京作为案件管辖链接点,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尚未有结论,一审法院即以侵权结果地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显然会增加上诉人的诉讼成本。本案上诉人所在地明确,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丽水市中级人���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查明,林金秀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地新城天琴座某幢某单元202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网络侵权案件,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2014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属于复函指定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综上,对上诉人陶真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 宏代理审判员 施海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