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富明、谢丰兰与刘伦才、荣昌县荣隆镇沙坝子村第1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富明,谢丰兰,刘伦才,荣昌区(原荣昌县)荣隆镇沙坝子村第1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刘富明,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谢丰兰,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伦才,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荣昌区(原荣昌县)荣隆镇沙坝子村第1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昌华,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刘富明、谢丰兰因与被申请人刘伦才、荣昌区荣隆镇沙坝子村第1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民初字第03563号民事判决,以一审程序违法、认定涉案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富明、谢丰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显美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毅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