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元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元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59号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俊,公司员工。被告:周元峰,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元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