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永敢与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敢,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57号原告:王永敢,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青年路。被告: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民治街。法定代表人:邵长书,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敢与被告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