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郭忠林农村土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郭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代表人张海丰,住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韩文学,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忠林,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六社全体村民与被执行人郭忠林农村土地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忠林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以(2015)双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双土补仲案(2012)第03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双土仲案(2012)第03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