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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1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马琳。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顺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求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琳、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2011年7月25日,与王某某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0月16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互不往来,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家庭共同财产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7月25日,李某某与王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2011年9月12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生育一子王某甲,现随王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5月,李某某与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直至今日。2014年9月16日,李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0月16日,本院判决不准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2015年6月1日,李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李某某与王某某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2013年5月开始分居,直至今日,2014年10月16日,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双方仍未和好,现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现随王某某共同生活,应由王某某带领抚养为宜,李某某应负担部分子女抚养费。李某某请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被告王某某子女抚养费300元,至王某甲18周岁止,2015年度子女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后15内一次性付清,2016年之后子女抚养费,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戴国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