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伶勤与潘秀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伶勤,潘秀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杨伶勤,个体户。被执行人潘秀月,居民。关于杨伶勤与潘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秀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杨伶勤偿还借款1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权利人杨伶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8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百中执协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法执字第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黎燕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