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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杰英诉被告陆中良、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陆某某,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汪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陆某某(下称第一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2日,第一被告驾驶车辆在本区板桥西路498号处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车辆损失。经公安机关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合计3500元,其中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第一被告庭审中答辩认为,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认为保险公司认可的他都没有意见。第二被告书面答辩认为,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责任认定意见、车辆投保事实未提出异议,认可原告的车辆修理费金额,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8时3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沪C028**货车在本区板桥西路498号处倒车时,与原告车辆发生相撞,致使原告车辆损失。经公安机关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向第二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予以认同。故原告损失应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内赔付,超过交强险的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第一被告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车辆修理费,根据定损单和修理费单据确定为3500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内赔付2000元,余额1500元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5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陆某某负担(当庭已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凤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