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郭炳跃、张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炳跃,张延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郭炳跃,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延花,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炳跃、张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琪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晓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