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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郭炳跃、张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炳跃,张延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郭炳跃,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延花,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炳跃、张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琪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晓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