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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杜晓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印朋、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泽明,××××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泽欣,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婚内出轨,双方矛盾加剧。2014年1月4日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相恋三年后才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儿子,夫妻感情亦很好。后原告痴迷电脑,与他人网恋并产生婚外情。我与原告共同生活近二十年,现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的完整,希望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泽明,现已满十八周岁。××××年××月××日生育次子刘泽欣。两个儿子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2008年双方在赞皇县加应寺村共建房屋一处(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婚后双方因相互猜疑发生矛盾。2014年1月4日,双方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予以证实。在庭审中,原告郝某称,子女抚养问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称,如果离婚,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原告郝某称,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债务,除共建房屋外,原、被告共同购买价值6万元的宅基地两块,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刘某称,两块宅基地系租用他人的,双方有共同债务14000元,在结婚期间被告打工所挣的钱均以原告的名义存在银行。关于上述问题,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二十年,相互之间应比较了解,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儿子,应认为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只要双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缺乏相关有力证据,不应认定感情破裂,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应当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为宜。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共同经营好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