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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周某某,男,1973年4月18日生。被告顾某某,女,1971年2月22日生。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