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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立二民申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曹某某拖欠工程款一案发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立二民申字第9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曹某某拖欠施工工程款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不服,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台安县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里 明 辉审 判 员 葛 一 新代理审判员 闫 相 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