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咸阳金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立字第00003号起诉人薛某某,女。2015年7月14日本院收到薛某某的起诉状,诉称其经方某侠介绍借给咸阳金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9日借款21000元,2013年7月9日到期;2013年元月10号借70900元,2014年元月10日到期,两次借款共计91900元。现已两年多未还借款,人也找不见,其只能走法律路还一个公道,要求咸阳金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919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薛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薛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平代理审判员 丁 沧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