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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岭分社与冯延平、王利金融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岭分社,冯延平,王利,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00056号(2015)东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岭分社被执行人:冯延平、王利第三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岭分社与被执行人冯延平、王利金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岭分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通农商银函(2015)2号、3号关于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函,及所辖营业网点名称的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变更第三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