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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辖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蔡亚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亚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辖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园区南1号。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亚斌。上诉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上诉人蔡亚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华泰公司与蔡亚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蔡亚斌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泰兴市,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原审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的无锡佳丰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地址位于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工业园,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华泰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蔡亚斌出具承诺书,承诺华泰公司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第三人协议管辖的只能是工程所在地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了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综上,华泰公司与蔡亚斌主张的案件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华泰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当是追偿权纠纷,不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应当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建设工程在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工业园,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标的亦符合移送法院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华泰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世美 百度搜索“”